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涉及到《刑法》第309-314條,規定在妨害名譽與信用罪章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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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
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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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 |
第1項:公然侮辱他人 第2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 |
第1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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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 |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
第1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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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 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第2款: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第4款: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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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條 |
第1項: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 第2項: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 |
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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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條 |
第1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 第2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 |
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109台上4050
『其語言(或舉動)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而言。倘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且係基於表達己身不滿,顯非玩笑可比,聽聞者已可感受陳述之攻擊性,而非平常玩笑或口頭禪,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而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相符。』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釋字509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 107台上173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所傳播之事項為真實,但就事關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倘依行為時之具體、全部情狀,加以觀察、判斷,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而提出適當質疑或評論者,即不能認其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無以該罪相繩餘地。換言之,該罪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係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具有真正惡意為其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固得自行證明其所指摘、傳述之事項為真正,或已盡相當查證,具有合理的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解免其刑責。』
《刑法》第311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免責條件
- 100台上5424
『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證明有理由確信其言論為真實,否則仍構成誹謗罪。而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為達特定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近年來網路越發興起,大家多數時間都會在網上分享生活、交新朋友,不管是知識或社會認知都在日漸進步,從而在社群上分享文章之餘,底下留言處也隨之充斥著文字上的謾罵,畢竟很多社群都是可以匿名發言的,難道匿名發表侮辱、誹謗等言論,就不會構成妨害名譽嗎?
首先要先知道公然侮辱、誹謗的定義為何?
一、公然侮辱顧名思義就是要成立:公然+侮辱這兩個要件
1.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 侮辱,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藐人的行為
以下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1) 單純罵髒話
(2) 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衝動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3) 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對他人之負面評價
(4) 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故意予以羞辱之言論
要更精確知悉怎麼樣算是公然侮辱,可以參考臺北地檢署此篇文章,有加以濃縮113年憲判字第3號意旨解釋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197534/post
二、誹謗則是以揭露、宣揚、散布欲對誹謗罪被害者造成名譽毀損的言論,但跟公然侮辱的差異在於,指摘或傳述行為並不一定是發生在公共場所,就算只是私下散布也可以成立此罪。
舉例:如果對一個人說「你就是不要臉的小三」、「私生活混亂,跟很多人發生關係」,像這種具體舉出一個事件或對事實的陳述,且主觀上有誹謗故意,並造成被害人名譽受損,就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事務所案例
近期事務所處理一件加重誹謗罪案件,被告使用社群媒體,於我方當事人貼文下留言不雅訊息,並以文字影射我方當事人從事性交易,使其名譽嚴重受損,最終在律師出面調解下,我方及對造達成和解,由對方賠償和解金並親手寫道歉信,案件才得以告一段落。
另一件妨害名譽案件,被告發布影片,內容措詞包括『民進黨選舉蟑螂』、『三賤客』、等語,用以辱罵原告,故意侵害原告的名譽,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以保障原告精神上及名譽上所遭受的損害。
附上事務所成功案例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253377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05035
妨害名譽的發生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管是告訴人或被告,僅是講出一句話、社群上一句留言或一句私訊,甚至是匿名發表言論,都可能陷入官司糾纏。雖然前些時期不管是刑事或民事,妨害名譽案件的起訴率都不高,可能是因為證據不足的原因,或是檢察官需要證明被告言論確實有損害他人名譽的動機,且該言論確實「不實」,才能起訴,因此法院或地檢署的判決傾向都偏被告立場。但近期法院及地檢署就這類案件的認定比以往寬鬆,成立機會變大,不管是告訴人或是被告,尤其是網路使用者都應該更加謹慎處理。
所以如果發生當下無法審酌對方言論是否已構成妨害名譽,或因衝突導致一時衝動禍從口出,建議可以交由專業律師評估,或許可以省下更多時間及訴訟費用,達到最大利益化。
重要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113年憲判字第3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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