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

詐欺罪定義

 

根據《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為不利之處分,致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得利之行為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觀行為上:

1.     須有施用詐術的詐欺行為,也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

2.     被害人被誤導,而陷於錯誤進行處分財產的行為

3.     被害人或第三人財產損害與加害人取得財物具因果關係

 

主觀想法上:

1.     須有不法意圖:行為人意圖要透過詐術,謀取他人的財物並從中獲利

2.     須有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施用詐術會導致別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卻仍故意犯罪

 

 

詐欺罪有哪些種類?

 

犯罪種類

構成要件

刑期

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第1項:取得財物

第2項:取得不法利益第3項:處罰未遂犯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收費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1條)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刑法第339-2條)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設備詐欺罪

(刑法第339-3條)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339-4條)

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準詐欺罪

(刑法第341條)

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常見的犯罪手法

 

1.《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假冒親人打電話騙匯款

・虛構借錢理由

・假投資、假交友取得金錢

110台上5577

『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至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金融機關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項時止,犯罪行為人處於隨時得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狀態,顯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於被害人將財務匯至人頭帳戶內時,即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被警示、凍結,犯罪行為人未能或不及領取反而持為未遂犯。』

 

 

2.《刑法》第339-1條收費設備詐欺罪

 

   ・違法使用假卡或破解收費系統

 

 

3.《刑法》第339-2條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使用偽造提款卡詐領現金

   ・破解ATM或自動販賣機詐取金錢

 

 

4.《刑法》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罪

 

   ・透過駭客手法操控金融系統進行轉帳

   ・使用假資料入侵系統竊取財產

110台上4709

『本條規定「不正方法」,已納入以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為之,亦屬規範範圍,並將「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之偽造、變更準私文書行為,納入構成要件要素,故未經本人授權或同意、逾越授權範圍,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製造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自屬本條處罰之範圍。』

 

 

5.《刑法》第339-4條刑法第339-4條

 

   ・冒用政府、法院、檢警等名義行騙

   ・利用網路、媒體、假影片騙取財產

 

 

6.《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

 

・誘騙高齡長者匯款

29上1156

『上訴人既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則被害人縱未滿二十歲(現行法為18歲),亦屬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犯罪,與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僅係消極的乘被害人精神上之缺陷,使之交付財物,而非積極的由於被害人之施用詐術者不同。』

關於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三人以上包含三個人嗎?依條文文義與實務操作,只要參與人數達到3人(含3人),且並不限於實施犯罪的共同正犯,也包含同謀的共同正犯,即可能成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加重詐欺,亦即不論是否清楚知道犯罪事實過程的全貌,只要有參與在詐欺犯罪其中之一的環節內,就有可能涵蓋在加重詐欺三人以上的範圍內。因此,加重詐欺部分,最好能夠減少共犯人數認定,若能排除「三人以上」的加重認定,只成立一般詐欺罪,量刑空間大幅降低,也更有機會爭取緩刑。

 

 

加重詐欺訴訟程序如何處理?可以和解嗎?

 

若案件起訴後即進入刑事一審程序,法官會依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判決,但詐欺罪無法因和解而撤告,只是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可能會有利於爭取較低刑度,甚至緩起訴或緩刑。

並非每件詐欺案件都適合以和解作為訴訟策略,因為詐欺和解就是變相默認犯罪事實,貿然和解可能會使案件陷於不利情形,因此在討論詐騙賠償金前,建議請專業律師先行評估案件狀況,擬定完整的訴訟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

 

 

重要判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3%2c%e5%8f%b0%e4%b8%8a%e5%a4%a7%2c4096%2c20250514%2c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1676%2c20200416%2c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8%2c%e5%8f%b0%e4%b8%8a%2c1467%2c2019062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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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部分,最好能夠減少共犯人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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