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什麼?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需要繳多少錢才能聲請? 是不是要花費很多時間? 聲請過後需要等多久? 律師來一一解答!

 

 

什麼是強制執行?

 

在遇到欠錢不還的情況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來讓債務人履行債務,不但可以迅速解決糾紛,也無須在法庭上進行言詞辯論,是最有效率的程序之一。

另外補充:執行名義是什麼? 簡單來說,也就是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並可以由此依據來聲請強制執行。

 

 

哪些情況下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1項規定,有以下6種執行名義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確定之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法條判決

 

 

聲請強制執行有什麼準備程序?需要準備什麼?

 

在取得執行名義的正本後,債權人需要到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爾後就可以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遞狀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另外,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的證明文件,以下表格可供參考!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

證明文件

確定之終局判決

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裁判正本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筆錄正本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公證書正本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注意:執行名義提供予法院的證明文件都需要是正本,所以債權人應該妥善保管,以免自身的權益受損!

 

重要判決: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台抗大1069裁定主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債權,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倘執行法院就其提出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審查結果,足認尚有其他已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存在時,即不得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需要繳交多少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

  •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按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每百元徵收八角(全額徵收千分之八)。 如執行『非財產案件』,則徵收新台幣3000元。

 

 

強制執行有時效限制嗎?

 

  • 根據《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 5 年的話,以 5 年重行起算。 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與借貸的債務,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若是債權人沒有在這1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15年過後法院就不再受理。

 

 

結語

 

現在在司法院網站上都可以下載『強制執行聲請狀』自行撰寫,但仍需要依照不同狀況來提出法院要的資料,所以如果對於書狀的撰寫籍資料準備上有疑問,建議可以到事務所找律師諮詢!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36763-19284-1.html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985 號民事判決

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否對遺產強制執行?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8%2c%e5%8f%b0%e4%b8%8a%2c1985%2c20200225%2c1&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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