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什麼?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需要繳多少錢才能聲請? 是不是要花費很多時間? 聲請過後需要等多久? 律師來一一解答!
什麼是強制執行?
在遇到欠錢不還的情況時,債權人可以根據執行名義,並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來讓債務人履行債務,不但可以迅速解決糾紛,也無須在法庭上進行言詞辯論,是最有效率的程序之一。
另外補充:執行名義是什麼? 簡單來說,也就是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並可以由此依據來聲請強制執行。
哪些情況下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1項規定,有以下6種執行名義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確定之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法條判決
聲請強制執行有什麼準備程序?需要準備什麼?
在取得執行名義的正本後,債權人需要到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爾後就可以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遞狀聲請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另外,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的證明文件,以下表格可供參考!
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 |
證明文件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裁判正本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筆錄正本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公證書正本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
!注意:執行名義提供予法院的證明文件都需要是正本,所以債權人應該妥善保管,以免自身的權益受損!
重要判決: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台抗大1069裁定主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債權,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倘執行法院就其提出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審查結果,足認尚有其他已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存在時,即不得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強制執行需要繳交多少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
-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按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每百元徵收八角(全額徵收千分之八)。 如執行『非財產案件』,則徵收新台幣3000元。
強制執行有時效限制嗎?
- 根據《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 5 年的話,以 5 年重行起算。 一般買賣契約、金錢消費與借貸的債務,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若是債權人沒有在這1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15年過後法院就不再受理。
結語
現在在司法院網站上都可以下載『強制執行聲請狀』自行撰寫,但仍需要依照不同狀況來提出法院要的資料,所以如果對於書狀的撰寫籍資料準備上有疑問,建議可以到事務所找律師諮詢!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36763-19284-1.html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985 號民事判決
繼承人的債權人能否對遺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 #執行費用 #執行時效 #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