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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指在父母無法或不適合履行照顧、教育子女的職責時,由法院指定的個人或機構負責子女的監護和管理權限。監護權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的利益,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
羈押,是指為避免被告逃匿、避免證據被湮滅,確保程序之順利進行,將被告拘束於一定處分的強制執行。由此可知,羈押之目的是在於保全被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之進行。
根據《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係用以保障因精神障礙、疾病或老年衰退等原因,無法為意思表示者。監護宣告一經法院裁定,該受監護宣告人即喪失完全行為能力,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甲女因與其夫 A 感情不睦,於醫院產子 B 後,棄子於醫院。數日後,A 接獲醫院通知,領回其子。A 旋即喪生,A 母乙接手照料 B,並找到甲,電請負起扶養義務。甲回絕乙的要求,且開始避不見面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最難判斷行為是否過當,要判斷正當防衛行為不過當,須先理解正當防衛行為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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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因為夫妻關係出現了問題,還是其他種種原因,當你決定離婚時,面對著繁瑣的法律程序和心理上的壓力,你可能會感到困惑和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