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

羈押之概念

 

  1. 羈押,是指為避免被告逃匿、避免證據被湮滅,確保程序之順利進行,將被告拘束於一定處分的強制執行。由此可知,羈押之目的是在於保全被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之進行。
  2. 羈押為長時間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執行,因此,如有長時間拘束被告之需求,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羈押之合法要件

 

1.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所定之情形,於必要時始得由法官簽發押票予以羈押。

 

2. 羈押原因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 逃跑風險:防止被告逃避司法程序之可能性。

(2) 證據滅失:防止被告消滅或偽造證據,特別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時,須保留證據完整性。

(3) 再犯風險:防止被告在羈押期間再次犯罪,特別適用於已有犯罪前科或於社會上存在明顯危險性之人。

 

3. 羈押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規定,均表達「無其他侵害較小,且同等有效的方法可用時才得羈押」,此為憲法比例原則之體現,因此,如有數種同等有效的方法,得達成目的,應優先使用侵害較小的方法,不得直接發動羈押,否則將違反羈押必要性原則。

 

羈押之救濟

 

1. 一般救濟途徑,又得分為兩種:

(1) 由法院以裁定為之,得提起「抗告」救濟。(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03、404條)

(2) 由法官以處分為之,得提起「準抗告」救濟。(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2. 特別救濟途徑,指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之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羈押。(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7第2項、第110條第1項)

 

參考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理由三部分)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2c112%2c%e8%81%b2%2c1457%2c20230531%2c1&ot=in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訴訟須知-刑事-羈押 (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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