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
羈押之概念
- 羈押,是指為避免被告逃匿、避免證據被湮滅,確保程序之順利進行,將被告拘束於一定處分的強制執行。由此可知,羈押之目的是在於保全被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之進行。
- 羈押為長時間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執行,因此,如有長時間拘束被告之需求,檢察官須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
羈押之合法要件
1.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所定之情形,於必要時始得由法官簽發押票予以羈押。
2. 羈押原因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 逃跑風險:防止被告逃避司法程序之可能性。
(2) 證據滅失:防止被告消滅或偽造證據,特別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時,須保留證據完整性。
(3) 再犯風險:防止被告在羈押期間再次犯罪,特別適用於已有犯罪前科或於社會上存在明顯危險性之人。
3. 羈押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規定,均表達「無其他侵害較小,且同等有效的方法可用時才得羈押」,此為憲法比例原則之體現,因此,如有數種同等有效的方法,得達成目的,應優先使用侵害較小的方法,不得直接發動羈押,否則將違反羈押必要性原則。
羈押之救濟
1. 一般救濟途徑,又得分為兩種:
(1) 由法院以裁定為之,得提起「抗告」救濟。(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03、404條)
(2) 由法官以處分為之,得提起「準抗告」救濟。(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2. 特別救濟途徑,指被告、辯護人、得為被告輔佐之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羈押。(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07第2項、第110條第1項)
參考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理由三部分)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訴訟須知-刑事-羈押 (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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