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意識的老人家如何處理監護宣告?

根據《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監護宣告,係用以保障因精神障礙、疾病或老年衰退等原因,無法為意思表示者。監護宣告一經法院裁定,該受監護宣告人即喪失完全行為能力,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監護宣告的適用對象與條件

 

  1. 精神狀況不穩定:如罹患精神疾病、老年癡呆症等,導致無法辨別或理解自身的行為後果。
  2. 身體狀況惡化:如重病或意外事故,致使無法自行進行必要的生活處置。
  3. 其他原因:如長期昏迷、植物人狀態等,完全喪失意識或行為能力。

 

 

申請監護宣告的法律程序 

 

1. 聲請人資格

  聲請監護宣告之主體通常為老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等),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養子女、看護人等),或在特殊情況下,社會福利機構或政府部門亦得作為聲請人。

 

2. 提出聲請

  聲請人應向受監護宣告人之居住地管轄法院提出聲請,並提供家事聲請狀,陳述受監護宣告人喪失行為能力之事實,另附上相關證明,例如: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精神科醫生的評估報告、病歷資料等。

 

3. 法院調查與評估

  法院在受理聲請後,將進行一系列調查與評估,包括指定專家(如:精神科醫生、社工等)對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狀況進行專業評估,於某些情況下得安排庭審,聽取被監護人、聲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意見。

 

4. 法院裁定

  如確定受監護宣告人無法自行為法律上之行為,法院將做出監護宣告,並指定一名或多名監護人。同時再指定另一人跟監護人一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清冊,以此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權和法律上利益。

 

5. 監護人之責任義務

  監護人一旦被指定,即須依照法律規定,替受監護宣告人處理其財務、照顧其生活,並作出符合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的決策。監護人仍須定期向法院報告管理情況,並接受法院之監督。

 

 

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律行為

 

監護宣告一經確定,受監護宣告人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即受監護宣告人如自行簽署法律文件、處理財務或進行任何重大決策之法律效果均為無效,因此重大事務應由監護人代為行之。

然而,如何確保監護人真正以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如何避免監護人濫用職權,甚至侵害被監護人之財產權益,都是社會上值得關注的議題。因此,監護人的選任標準及監護期間的合理性,亦是法院在裁定時需要慎重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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